(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事项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征地拆迁、劳动仲裁、个人矛盾纠纷、涉法涉诉、环境保护、其他个人诉求等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请到各级信访部门或有管辖处理权的部门反映。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部门的职责权限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1.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2.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四)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来访:西安市高陵区西街72号高陵区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710200
电话:029-86914179
网络:http://shaanxi.12388.gov.cn/xian/gaolingqu/
(六)来访须知
1.来访群众应当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按要求进行来访登记,并按顺序等候接访。接访时须向工作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手机等个人物品请存放于指定位置。
2.多人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
3.来访群众应当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夸大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有捏造事实、诬陷等行为的,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4.为严格落实保密安全,保护来访群众的各项权利,来访接待场所禁止录音、摄像、拍照、吸烟。
5.来访群众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按程序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在来访接待场所大声喧哗、缠访闹访或做出其他过激行为。对扰乱正常接访秩序情节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信访举报材料格式参考
关于反映XXX(单位)XXX(职务)XXX(姓名)
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
一、被举报人:须写明被举报人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政治面貌,以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等信息。
二、举报人:如是实名检举控告,须写明举报人姓名、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
为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核实情况,反映问题要尽可能详尽表述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如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涉及金额、知情人等。尽量以条目形式分段书写每个违纪违法事项。提供的书证、物证等材料可附后。
有多个被反映人且问题不交叉的,应分别反映,举报材料一人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