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城管局园区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刘毅、原特检二中队负责人刘金彪、原综合科负责人张江伟,在任期间履职不力,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无证执法、违反执法程序、证据材料缺失、处罚依据引用不当等问题。2023年7月28日刘毅、张江伟分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刘金彪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2.鹿苑街道草市村党支部委员吴柯,因饮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7月31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鹿苑街道张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江志贤作为张家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与报账员沈岁社以借款方式挪用合作社资金用于江志贤个人经营,江志贤于2023年1月归还借款,未对村集体经济造成巨大损失,2023年8月28日江志贤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沈岁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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